1979年,国家进入民主法制建设新时期。

  这一年秋天,我被调入了立法机关,此前未专门学过法律,只做过一些政策研究,民主与法制的概念在脑海里如云中月,轮廓模糊。起初,分派给我的活儿只是简单的抄抄写写、编印资料,起草和修改法律条文插不上手。为此,曾经自嘲:不是和尚,不会念经,剃了个光头就进到庙里来了。

  那时,蒙难十余年,刚刚复出工作的彭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制委员会主任。他是当时党内为数不多的通晓法律的领导人。杨尚昆说,彭真从1954年起,就实际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彭真的一些讲话,我已具体回忆不起来。但有一句话,却至今印象深刻。有一次,他在会议上说了一句我从未听过的话:“立法就是要广泛听取意见,既要听取相同意见,更要听取不同意见。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

  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这句话对当时的我来说,新奇而又疑惑。民主当然是好事,为什么会“麻烦”,百思不得其解。

  我第一次在立法中遇到民主的“麻烦”,是参加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时。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诞生,此后经历了30年的风霜考验。

  自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自由结婚的风气在农村很盛行。图为1952年11月9日,湖南省醴陵县白兔潭村贫农全裕盛(男)、孙桂华(女)向区政府登记结婚,司法干部正把结婚证书递给他们。摄影/毛松友

  1980年,全国妇联等十个单位起草了婚姻法“修改草案”,修改内容包括提高法定结婚年龄等几个问题,而最难处理的,则是对离婚问题的规定。

  1950年婚姻法的离婚表述是:

  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这一项,无论繁闹的城镇,还是偏远的乡村,人们都没有异议。河北山区农民说得好:“两口子都不愿意一起过了,别人还管个啥?”

  第二,“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条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已执行多年的规定,竟出人意料地引起了一场争论。

  从立法机关到社会上,都是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对人们感情生活的理性尊重。情感是维系婚姻的伦理契约,强制感情已破裂的两人同住一个屋檐下,只会压制并扭曲人性,随时可能爆发一场后果难料的冲突。持这种观点的,城里人、知识界和领导干部居多。一些学者引用恩格斯的经典言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种主张,有人称为“感情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大有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能离,这实际为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为开了方便之门。近几年的离婚乱象跟这一规定有很大关系。他们主张:一方要求离婚,理由正当的,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的,不准离婚。所谓理由不正当,所指主要是“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第三者插足”之类。这种主张,有人称为“理由说”。

  双方各持己见。这一条应如何修改?如何寻找到普遍认同的共识?其实质,则是法律到底支持和提倡何种婚姻的问题。

  那阶段,全国各地的申述意见信如雪片纷至沓来。

  找了个时间,我作为法制委员会调研人员,跑到了北京的酒仙桥街道和远郊平谷县,听取了干部和百姓的看法,众说纷纭。平谷县的法院数据却让我陷入沉思。按城区、平原、山区三类划分,城区多年来的离婚率最高,平原次之,山区最低。山区有的媳妇“受了婆婆和男人的气”,甚至挨打受骂,到公社要求离婚,公社干部劝阻道:“打是‘疼’,骂是爱,离什么婚呀。”

  这让人反思,离婚率越低,是否就越好?

  婚姻自由,意味结婚自由,同时也包含离婚自由。只承认前者而否定后者,那就等于说婚姻只有一次性自由。当一对夫妻感情破裂,让这个婚姻解体,就有可能重新建立起两个幸福家庭,不能用法的强制力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这应是离婚自由的“底线”。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彭真的指导下提出了修改方案,在离婚规定中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改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依照立法程序,婚姻法的修改还需要过两个“关口”:先是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其成员大多为法制委员会成员)审议,提出修改和表决方案;再是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代表审议,最后付诸表决。

  1980年8月30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议程之一便是修改婚姻法。

  9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彭真坐在主持人位置上,领着法案委员会几十位委员,逐条讨论“修改草案”。

  多数条文意见分歧不大,讨论到离婚条款时,遇到了“麻烦”。

  这次会议,我受命承担会议的记录工作。

  会上的争论聚焦于法制委员会修改方案所加的限制,“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此次争论其实是前段时间社会争论的继续发酵和缩影。

  不少委员支持这一修改,认为“两面意见都考虑到了”,“比较合理、可行。”

  反对意见从两个对立的角度提出了异议。

  一种意见是,增加“感情确已破裂”的限制条件仍然乏力。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的人,不能这样轻易离婚,“这是对违反道德行为的鼓励”,一些女委员尤其持此种看法。但这受到了其他几位委员的质疑,认为“道德上的错误不能用不准离婚的办法来惩罚”,有人说“应当用批评、处分的办法处理”,也有人说“可以考虑在财产分割时更多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

  另一种对立意见是,反对增加“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认为它“没法操作”。曾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书记的张稼夫,是从晋绥根据地走出来的老同志,和彭真很熟悉。他激动地从会场后面走到彭真面前,指着条文问彭真:“加上‘感情确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没有一把尺子衡量这个界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没有,那就是让法官说了算,该离婚的长期拖着离不了,我不赞成加。”

  张稼夫语带火气,声音很大,整个会场立刻安静下来,委员们的目光齐刷刷地投向彭真。

  只见彭真冲着张稼夫笑了,说:“稼夫,你真把我问住了。按我原来的想法,也不想加这句话。对离婚案件,法院态度偏严,过分强调调解,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激化矛盾,造成凶杀案件。但现在大家分歧这么大,总得找出一个大家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加上这条,说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上是强调以感情为基础的。”

  借着张稼夫的话题,彭真讲了一段自己亲身经历的“故事”。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当时,一位领导干部的爱人喜欢上了另外一个男人,夫妻间矛盾很激烈。男方要求离婚,但组织一直不批准,怕影响不好。结果,这个干部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把那个“第三者”打伤了。彭真说,真“不愿意处罚他。但他犯了法,不处罚不行。如果我们早一点允许离婚,就什么矛盾都没有了”。

  会议进行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来一封信。信是直接写给彭真的。彭真看完后,笑着对大家说:“一位老同志给我们来了一封信。此人叫夏之栩,是革命先烈赵世炎同志的夫人。这信的大意是建议我们对离婚不要限制太严。夏大姐说,现在有的领导干部谁离婚都要干涉,这不好。人家过不下去了就分手,我们管那么多事干什么!”

  信的大意讲完,会场里笑声一片。

  午饭时间到了,这一离婚条款也足足讨论了两个小时。

  彭真说:“各位委员都讲了自己的意见,大家的看法越来越接近。因为这一条有分歧,我们就对这一条表决一下。”

  表决结果,举手赞成修改方案的占了大多数。

  彭真接着说:“这个修改方案在我们这里算通过了,能不能最后通过,还要由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赞成这个修改方案的委员,还可以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

  会议结束后,全体与会者包括工作人员都到旁边大厅用餐。我因整理会议记录去得稍晚,服务人员见彭真和杨秀峰、高克林、武新宇等老同志的饭桌上还有一个空位,就把我领到这一桌。

  吃饭间,几位老同志感慨道:“一个条文的讨论,花了两个小时,总算定下来了。”彭真说:“立法总要多听不同意见,才能把问题搞准。相同意见没有什么可讨论的。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

  这是我又一次近距离地听他讲这句话。与以往不同的是,一年多的经历,让我对这句浅显而又深刻的话,有了更多更真实的体会。

  新修改的婚姻法通过后,司法机关对“感情确已破裂”作了司法解释,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为判案提供了“尺度”。

  后来,我在立法机关也逐渐承担了组织起草和修改法律案的任务。协调修改法律案确是一件难事。每当众说纷纭、争论不休、难有进展而心生烦躁时,总会提醒自己:“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于是重振精神,耐心地和大家一道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