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逝去留下沉甸甸的日记
一个年轻的生命悄然逝去,留给世人的,除了悲伤和惋惜外,还有一本沉甸甸的日记——
“爸、妈、弟弟,我走了,你们不要难过,不然我会难受的。也别跟家里的人说这事儿,就说我去外地了,过得好着呢......我对不起你们......”
“2月9日,雨。我和郑飞分开已经16天了,好难过哦!他家人不同意怎么办......但我会等他,不管怎样,只要他心里有我,我们一定会走到一起......”
“2月10日,晴。昨晚到郑飞家找他,最后被骂了出来,他姐骂我‘我真没见过你这么不要脸的女人!’我真的很坏吗?飞......”
“3月27日,晴。我要不要死?这一瓶药能让人死吗?我们的孩子没了,我好想家......”
“我好恨你的大姐!”阿敏的日记里,除了对郑飞的爱意和回忆,对父母的愧疚外,最多出现的词汇就是“恨”字。阿敏恨的是郑飞的大姐郑艳。阿敏在日记里说:“她给我送来了剧毒(药),还有针管,要我在你(郑飞)生日前死掉,我不明白,她为什么非要我死啊?她怎么这么狠!”
阿敏在3月12日的日记中写道:“我的时间快到了,我答应她在郑飞生日前死的。郑艳,你的目的达到了,我满足你!本来是一桩好事,就这么没了,我真不甘心......”
案件被警方定性为“自杀”
案发后,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介入调查。民警经过现场勘察,结合阿敏留下的日记等线索,将案件定性为“自杀”。
但张莲说:“阿敏留下的日记和现场发现的胰岛素药瓶、两支注射器,明显就是郑艳送来的,是用来逼迫阿敏自杀的。”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认为,关于教唆、帮助、威逼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条文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比较简单,理论界在该方面也具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也不一样。
综合本案,如果警方经过侦查,能够确定死者阿敏的日记中关于郑艳给她送药,逼迫她自杀的叙述属实,那就证明郑艳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错误行为或轻易违法行为。郑艳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阿敏自杀却追求、希望这种结果出现,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逼迫行为,并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