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晚,16岁的单某骑着“死飞”从邕宁区彩虹南路往莫村方向走。到达蒲庙大桥南侧时,由于车速较快,单某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步行的曾某。曾某摔倒时后脑着地,当场昏迷不醒。
闯祸的单某赶紧拨打120,将曾某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曾某为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出血、脑疝、脑干挫裂伤等。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该事故的原因是单某骑着“没有制动装置”的自行车在道路上骑行,骑行时也没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交警因此认定: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曾某住院治疗期间,单某及其家人到医院担起了护理责任,并赔偿了15万多元的医药费。但曾某在住院526天后,生活依然无法自理。
今年1月,曾某的家属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她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认定曾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据此,曾某的家人将单某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153万多元。
“是曾某看见熟人打招呼,跨过栏杆时撞上自行车。交警认定错了,我方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昨日庭审一开始,单某及其父母委托的代理人振振有词地说。该代理人表示,当天单某虽然骑的是运动型自行车,但却是慢速行驶的,而曾某当时本来在大桥的北侧行走,在遇到熟人后便横穿桥面公路并跨过南侧非机动车道栏杆,结果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单某。该代理人还称,单某骑的自行车属于运动型,其刹车装置是倒踩制动,并不是无制动器装置的。而且该车事后也未经过检验,不能证明单某骑着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对交警的认定进行申请复议。
单某的代理人还表示,曾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穿桥面公路跨过栏杆,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曾某入院前有高血压,她的伤残,与她的疾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单某方面认为,153万元的索赔额太高,诉求不合理。
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官最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这件事,对我们两家都是悲剧。”庭审结束后,曾某的妹妹喃喃地对记者说。她告诉记者,因为姐姐生活不能自理,目前就靠3个妹妹轮流护理。而单某的家人则告诉记者,出事后,单某从一个开朗的孩子,变成一个沉默寡言的孩子,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叫‘死飞’,因为很刺激,所以很受南宁学生的欢迎。但没有刹车装置,也很容易出事。”主审该案的法官如是说。该法官特别提醒未成年中学生,骑自行车,还是要有刹车装置。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现实生活中,因自行车撞伤或撞死人的案件并不太多见。不少人就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肇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可法官提醒,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并不是当事人使用了哪种交通工具,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也就是说,非机动车司机或者行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 可能也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