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称,他于1954年出生,在他未满周岁时其生母离家出走,其生父老陈将他过继给本村一个村民抚养长大。2000年,老陈经人介绍与于女士相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0年,老陈去世留下房屋等遗产。2012年,于女士将上述房屋一并卖于同村村民赵某,后离开北京。陈某认为,上述房屋是其生父遗产,于女士未经其同意就转让,侵犯其继承权,故起诉要求确认于女士和赵某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于女士称,陈某从小被过继给他人抚养,户口早已迁走。涉诉房屋三间是当地政府出资翻建,陈某不享有任何权利。且陈某对其生父生前也未尽赡养义务,对老陈的后事也未出资操办,不享有继承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