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称,医院估计,医疗费需要近30万。家里的经济条件一般,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校方的冷漠,更是让他无力。“每次需要钱的时候,都像求他们一样,还得写个欠条,那是欠人家的,好像这事和学校没有关系一样。”目前,宣化县第一中学给李家送来3次医药费,约9万元。
昨天下午,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宣化县第一中学政教处老师李剑的确因为涉嫌猥亵男童被刑事拘留。宣化县第一中学校长薛泰山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李剑已经被批捕了,具体情况让记者到县委宣传部了解。记者电话采访了宣化县公安局,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李剑此前曾被刑警二中队控制,但现在是否被移交到其他部门,她并不了解。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旭峰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猥亵的手段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任旭峰说,根据晓飞的描述,2011年老师李剑将他带至家中猥亵。当时,受害人不满14周岁,李剑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2012年4月27日以后,晓飞年满14周岁,嫌疑人的罪名应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刑法学意义上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但对“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甚至“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3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以猥亵罪、侮辱罪、伤害罪。比照起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力度,现有法律对“同性性侵害”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任旭峰说,对男孩的性侵犯隐秘性较大,侵犯者多为男性,其往往利用医患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职权关系等,采用威胁、恐吓或灌醉、麻醉等手段,违背被侵犯者意志对其猥亵。而受害人是儿童,对遭到性侵害没有戒备,在突然受到性侵害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事后又难于启齿,故案件的侦查有很多困难,往往使犯罪行为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从家长反映的情况看,多名学生被老师从学校带走,而相关管理人员却不知道或放任不管,显然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