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朋友说我的行为很勇敢,值得敬佩,其他人都说我是个傻子,多管闲事。”张先生说,因为朋友们的嘲讽,他现在非常闹心。“万一行凶的那个男子找不到了,现在及以后的医疗费都得我自己掏。我现在也有点后悔,感觉不值。”7月7日上午,张先生来到当初报警的太原街派出所做笔录,随后,派出所民警到事发之地调取了监控。“据说现在有价值的线索不多,破案难度挺大。”张先生说,他不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不算,那我就成了最囧倒霉蛋了。”
记者了解到,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第七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行为进行了约定:(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协助有关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沈阳市综治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仅凭记者的描述不能断定张先生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而且,申报见义勇为需要走程序,首先应由派出所向区级综治委上报,然后再将材料上报给市综治办。“我们现在是依据省里的相关规定判定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具体的还要看上报材料。”
张先生表示,他会在近期向相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不管最后结果如何,希望我的行为能够得到一个客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