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罪名量刑变化不影响死刑适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三亿元改为一亿元。对上诉人刘小平、旷晓燕量刑进行依法改判。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量刑建议,分别决定将有期徒刑二十年改为十九年、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刘汉刘维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请看下一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的判决。同时,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对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