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当地政府部门还提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这确实是地方立法的遗憾。当地法规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采取行为发生地主义,仅限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其实,这在各地也存在差异,北京规定的则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事实上,即使北京等地做出了更为广泛的规定,也恐将因各地法规和社保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各地已有的勇为红利无法“跨省”对接,难以实现对异地勇为者的有效保护。
见义勇为难能可贵,必须避免让义者陷入法律争议的尴尬,又流血又流汗流泪,这就需要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见义勇为的实体及程序认定、相关法律关系的界定、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勇为者的保护责任,让全体公民无论在哪个省市,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无后顾之忧,敢于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