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下班途中顺路在菜市场买菜发生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他强调顺路买菜的路线要确定在“合理”范畴。
职工上下班如何确定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昨日出台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分别是:(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只要不是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买菜出事为何算工伤
另据《规定》第六条有关内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下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合理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加以解释。“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而“合理路线”所包括的范围也较为广泛。赵大光举例说道,“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必需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工伤为第三人所导致如何索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赵大光表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是我们司法解释的另外一个重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至于怎么选择,恐怕要由受害方根据他的意愿来作出选择。”
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
按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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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难在哪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表示,出台本规定,有助于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