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何某身患心脏病,听闻李某在家开的“佛教道场”能够治疗各种疾病而慕名前往。李某为何某诊断后称,何某需要断食诵经,消灾祛病。然而,在断食诵经4天后,何某因身体虚弱心脏病突发死亡。何某家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昨日上午,此案在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开审,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控诉
设道场非法行医将人治死
昨日上午,死者何某的妻子、儿女以及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告李某的儿子和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
何某的妻子高某及子女诉称,今年3月份,年逾六旬的何某被医院确诊为心脏病,需要药物治疗。与此同时,高某听同村的雷某介绍,得知李某在家开的“佛教道场”能治各种疾病,于是在5月6日,何某和高某夫妻二人在雷某的陪同下一起来到了李某家。“李某曾说何某的病能治好,但得断食诵经。”高某说。
当天,何某便居住在了李某家治病,高某在陪了丈夫一天后回到家中。就在何某住下的第四天晚上,雷某给高某打电话说:“你丈夫身体有些不对劲,快去看看吧。”
然而当高某和家人赶到李某家的“道场”时,发现丈夫何某已经死亡。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给双方做了笔录。高某称,她之后从公安部门得知,何某的死因是身体虚弱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
高某认为,被告李某没有行医资格,却非法留治患病的何某,并要求其断食长达4天,最终导致其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事发至今已4个多月了,何某的尸体仍放置在太平间。”高某说。
被告辩称
断食是死者自愿 自己并未强迫
面对原告的陈述,被告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其表述的各项内容与事实不符。“高某并没陪过死者,也没说过死者有心脏病。”
被告李某承认家中确实开设佛教道场,并表示有居士在那里断食诵经,但其表示从来没有非法留治病人,居士们都是自愿来的,住几天、是否断食也是自愿的。
被告李某还声明,自己不是医生,家中的“道场”也不是医院。被告为这些患绝症的人提供免费食宿。“居士们都喜欢这里的环境,是为了追求快乐的往生。”
被告还辩称,原告是听介绍人说在自己家念经病情好转才决定前来的。“高某明知丈夫身体不好,却不留下来照顾,是高某存在过失。”李某方反指高某存在过错。
当日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就何某是否是自愿断食诵经展开了激烈争论。
被告李某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证明他们都是自愿去的“道场”,且都没有被要求断食。一位李女士证实称,“每个去被告家中的人都要写遗嘱,内容一般是:我自愿到这里从事念佛断食疗法,等病好后要弘扬佛法,如果没有生命了,就去往极乐世界。”
也有证人称呼被告李某为“李老师”,觉得他被告冤枉。另一名证人则表示,自己也曾在道场里见过死者何某,但“当时并没见何某身体有什么问题”。这位证人称,自己也参加了断食,长达近8天。
但即便如此,原告高某认为,被告李某之所以要求让病人先写遗嘱,是为了为自己免责,这种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
律师说法
是否强迫治疗不影响非法行医罪成立
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伯松认为,就本案而言,念佛断食治病,本身就明显违背基本常识。至于被告李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李某是否向何某收费,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并且,是否强制治疗,也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如果非法行医罪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关于何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范伯松律师认为,首先有个前提是,被告李某要求何某必须先立遗嘱,不然也不会容留何某在其家中断食念佛。其次,从民法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附条件的遗嘱,具有“交易性质”,也就是说,遗嘱是看病的前提,不立遗嘱就不能在这儿治病,所以这份遗嘱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