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究竟有何内幕?苏银霞儿子刺杀辱母者有罪吗?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小编觉得,无论何种观点,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其实,这起辱母杀人案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
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