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杀辱母者,该判罪吗?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小编觉得,无论何种观点,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其实,这起辱母杀人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事件大致经过是:山东女企业家苏某曾向涉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高利贷135万(月息10%),在偿还184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剩17万未还清。2016年4月,吴学占指使杜志浩等人催债,在苏某家中以及公司极尽侮辱之能事,甚至控制苏某与其儿子于欢人身自由。在外人报警且警察出警到场仍无法阻止事态发展后,于欢从接待室找出水果刀,捅向催债者,杜志浩死亡,其他三人受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此事经《南方周末》调查报道后,在民间引起了极大的舆论反响,争议的焦点在于欢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以及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

不少人据此及以往因素,认为中国的法律不能保护弱者,持此观点者与要求改革的呼声近年越来越盛,这种观点是非暂且不论,这并不是本案的重点。因为目前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描述很清楚:一是必须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二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三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换言之,此案的关键不在于现行法律,而在于司法审判机关聊城市中级法院。因为以文字形成的法律,无论多么详尽,都不能应对发生的所有事,这也是英美等国实行判例法,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原因所在——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或者说,于欢所犯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法院有很大的裁决权。

之所以论定为故意伤害罪,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从法院给的角度看,似乎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给出另外解释:首先存在不法侵害,且于欢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其次,11个“流氓”(已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围堵,在诉诸公权力救济无效而侵害仍在继续的情况下,自力救济自然是必然选择。至于拿刀,因为当时于欢如果不拿刀,根本就制止不了不法侵害,也就是说拿刀是当时唯一的正确选择,也正是正当防卫。当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可以探讨,即使是防卫过当造成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量刑几年,则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一些律师甚至根据自身理解,提出判三缓三、判三缓五的量刑建议。

而此案为何一经报道即引起“群情激奋”,很大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重视人情伦理的社会。人情如何定义,《礼记》有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说得很明白,有些事是必须做出来的。所谓“士可杀不可辱”,意指某些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而这种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历来被推崇的。

本案中,于欢作为一个22岁的年轻人,面对一群“流氓”对自己母亲的极端侮辱,奋起反击是人情的本能,如果于欢当时隐忍,反而是一种悲哀,因为他日后如何面对自己的母亲,如何面对自己的内心,如何面对舆论的压力?古代中国崇尚侠者精神,“士为知己者死”,对知己好友尚且如此,何况是自己母亲?换一种角度想,如果当时是你我,会不会像于欢那样做?笔者的答案是:毫无疑问。

《国语》有云:“子而思报父母之仇,臣而思报君之仇。”在崇尚孝道的中国,替父母报仇被轻判甚至特赦历代均不乏其例。民国年间,尚有施剑翘因报父仇,在天津佛教居士林刺杀军阀孙传芳,被捕入狱后被特赦。

如今,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倡导孝道文化,依法治国与适当考虑人情并不冲突。何况从现行法律而言,于欢也属于正当防卫,理应被宽大处理。法律是正义的守护神,惩恶扬善乃其宗旨,即要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

最后,期待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能民众感受到正义,期望于欢在二审中得到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