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死的,人却有可能因为积极施治而活下来


又一个产妇不幸离世,而且是以“坠楼”这样一种极其惨烈的方式。这两天,陕西绥德县张家峰村产妇马茸茸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自杀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对于她的死因,家人和医院陷入口水战,随着舆论关注升温,在9月5日达到高潮。


一尸两命,“母难日”也成了未及出生婴儿的生命终点。这当然是一个家庭的绝大悲剧,但同时也深深刺痛了社会公众。这一切,难道真的是完全不可避免?现有的制度框架、法律体系,为何不能保护一个在阵痛期苦苦挣扎的年轻母亲?我们的社会为什么需要一再支付如此惨痛的代价?


根据榆林院方9月6日凌晨发布的声明,称顺产决定是产妇和家属在入院后一道做出并签字。当产妇要求转而实行剖宫产时,医院只能遵从家属做出的决定。而据财新网报道援引产妇丈夫延壮壮自述,当妻子马茸茸因疼痛难忍提出做剖腹产要求之后,“我二话没说就答应了”,是医生“进去检查后说马上就该生了,不需要剖腹产”。马母也称,“应该和医生保持一致”。



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图片来自网络)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真相仍不清晰,尚无法确定马茸茸自杀是否与医院未实施剖宫产手术有关。但穿透诸多纷纷扰扰的说法,一个基本的问题仍有必要厘清,即我们究竟该如何保障产妇的生命权益?看似严密的法律制度为何恰恰忽略了产妇本人的意志?


产妇入院时本人与家属一道签署决定顺产的文本,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作为一个特殊的“病人”,现实地看,待产妇女在产前乃至产中、产后,均可能面临不测的风险,期间出现意愿的改变,不仅不意外,也是一种正常的、自然而然的行为,岂能一成不变、坚执于此前双方的“共同决定”?


而决定的改变,一是取决于产妇的体征状况,以及本人对疼痛的耐受程度;再一个,则是医院出于专业层面做出的综合评判。前者自不待言,每一个产妇都会有不同的状况及承受力,现实中也有各种不同的表达。而后者则显然有着更大的话语权与专业优势。这也是当下家属以及社会公众质疑医院的根源所在。



医院监控视频(图片来自网络)


也即,医院、医生拥有的专业话语权,决定了其很多诊疗决定并不能完全“听病人的”、完全“听家属的”。实际上,这也是医院及医生往往被寄予高度信赖的由来。绥德院方现在将责任归结为家属的“不同意”,尽管从法律文本上似乎如此,但却有放弃专业评判责任的嫌疑。从常情常理来看,病人及其家属往往会将医生的意见视为“天籁”,鲜有思考的能力。


即便从制度规定看,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同时,也有相应的救济性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些相应的“免责”规定,正是基于对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做出专业判断的尊重。遗憾的是,当下很多医院出于规避责任风险的考量,往往并无类似的主动作为。于是,一切的责任,生死有命,均付与家属了。




类似的情形,此前也曾发生过。2007年11月,北京孕妇李丽云因肺炎陷入危险,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医生认为应该立马实施剖腹产手术。但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坚持用药治疗,最后李丽云因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与李丽云相比,尽管马茸茸的状况显然要好,能够明确表达剖腹产的意愿,但结局却是一样的。这不免让人质疑,为什么10年时间过去了,产妇的生命权益依然要由他人掌握?


这其中,可能与当年法院认为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的裁定有关,却也有专业评判不彰、医院规避责任的考量密不可分。说到底,就是严重缺乏“生命至上”、“病人至上”、“救死扶伤”的意识。


从李丽云到马茸茸,不一样的体征状况,同样的悲剧,这也不免让人反思,我们该如何避免一再发生的悲剧?制度究竟应该如何保障个体的权益?毕竟,制度是死的,人却有可能因为积极施治而活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