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3月28日才发生的事情,事发地广西河池,一名半裸男子与90后的莫某在酒吧发生争执,对峙片刻后,莫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随即抱住对方,导致对方死亡。事发后,周围人都没有发现异常。事发后,警方发布了悬赏通告。现莫某已被抓获,案件还在调查中。

  从事发经过来看,莫某的杀人行为十分突然,也十分暴戾,让人不寒而栗。

  这个事件里莫某构成刑事犯罪是一定了,只是看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问题了。争议比较大的是酒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酒吧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酒吧是一个公共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合法进入的人员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便是酒吧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补充赔偿责任是指经营者、管理者在第三人无法赔偿到位时,按照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对无法赔偿到位的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完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也有第三人在酒吧内杀人后,酒吧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所以,这个案子中,酒吧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就看酒吧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这个案子中,酒吧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般来说,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键看这几点:第一,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尽到了预防义务;第二,损害发生时是否采取了制止措施;第三,损害发生后,是否采取了救助措施。

  就这个案子来看,损害的发生是十分突然的,酒吧工作人员不可能来得及发现和制止,而事发后,死者在沙发上已经死亡,酒吧人员也已经来不及采取救助措施。所以,酒吧在这第二和第三点上应该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现在的关键就在于男子的刀是从何而来,是否是带着刀从酒吧门口携带进入的。

  如果是从酒吧门口携带进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这个酒吧具有舞厅性质,那么是否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保人员是否尽到了安全检查义务,对于莫某携带刀具进入是否存在过错值得考虑的,酒吧很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判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总之,现在酒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就在于看它在莫某携带刀具进入这件事上是否存在过错了,如果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即便需要承担责任,酒吧的责任也是比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