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读书的时候,小编的同学在学校的超市买了一包薯片,回寝室吃了后觉得味道有点不对仔细一看才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几个月了。她很是生气,冲到超市就跟营业员理论起来,然后要求假一赔十,按十倍加钱赔付给她。
当时我觉得帅呆了,因为我们买到过期或是有问题的产品,一般都是会默默扔掉的。
但是实际上,她的操作还不是最厉害的。在食品安全法中间,有一条法律规定,这类事情最低的民事赔偿价格是一千元。也就是说,我们日常如果在超市买到了过期的食品,保留好证据,是可以获得最低一千块的赔偿的。这条法律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是不是突然觉得法律其实很有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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