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于之前在银行取钱却多吐出了钱的事件,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又发生了!前段时间在南昌上班的小赵在发工资时发现单位发给他的不是平时的3000元,而是30000元,他的第一反应就是公司发错了,肯定是财务部多输了一个零。
原本应当告知公司的小赵,在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没有经受住诱惑,于第二天办理了离职手续,打算带着钱离开。我们先不从道德层面来过多的对小赵的行为进行评判,毕竟并不是每个人都受过良好的教育,也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崇高的品德和良好的素质,不是每个人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能够做到“坐怀不乱”。
那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分析小赵的行为,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不允许的行为,道德亦不允许。
不当得利的含义,在法律上有一种事实行为叫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小赵的情况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如果属于,那么小赵作为受益人,对受害人也就是公司具有返还财物的义务。没想到的是,公司第二天便找到他要求退还多发的钱,如不退还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小赵只好将钱退还给了公司,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小赵就是高兴的太早了,因为我们其实是知道这是不正规的钱,而且别人是追得回去的,所以不知道这位小兄弟在高兴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