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莫过于人的生命。因此,自古以来,杀人偿命都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尽管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下,复仇式的“杀人偿命”已经退出了司法实践的舞台,但故意杀人依然是世界各国的刑法之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在我国最高可判处死刑。
然而,4月23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却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奇案”。案件当中,两名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都被判处罪名成立,但却分别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刑罚。对于一起故意杀人案而言,这样的判罚,可以说是轻的不能再轻。人们不禁要问:这起案件究竟“奇”在何处,才会产生这样的判决?答案出乎人们的意料——在这起案件中,被杀的人竟是主动求死的!
原来,本案中的被害人吴某因为癌症病痛难忍,一心求死,于是伙同丈夫王某劝说徐某某开车撞死自己。最终执行了这项杀人计划的王某和徐某某,正是本案中被判有罪,而只需服有期徒刑缓刑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我国法律从来都不认可协助自杀行为的合法性,王某与徐某某的做法无疑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对于王某与徐某某的罪行,司法机关决不能轻易姑息。然而另一方面,王某与徐某某的做法却也情有可原。毕竟,他们的初衷是帮助一名正在承受癌症痛苦的重症患者,依照其本人意愿走向解脱。因此,我们很难在道德上对他们作出居高临下的谴责。一边是冷若冰霜的法律与法治,一边是热络复杂的情理与人伦,一冷一热之间,形成了一对难解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