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战争频繁,且士兵生命危险巨大,更何况即便死在战场上,也并没有什么好处。这就使得百姓一方面不愿当兵,一方面在战场上不愿拼命,甚至还会找各种机会逃跑。对这一现象,古代都制定了哪些制度来防止逃兵现象?
最早处置逃兵的法律
最早处置逃兵的法律,是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爵律》两条条文。一条规定士兵每五人编为一“伍”,其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另外一条规定,如果在战场上“失踪”,军队已经上报他阵亡、国家对他的后人进行了抚恤、授予爵位,可是后来查明他是在战场上逃跑,并没有死,就要剥夺他后人所得的抚恤及爵位。这人日后回到家乡,就“以为隶臣”,成为国家奴隶。
连坐家属的“士亡法”
东汉末年的战乱中,曹操集团逐渐获取中原控制权。曹操将他军队中的士兵一律划为“士籍”(或称“士家”),户口单列,世袭为兵。士兵家属集中迁居到许昌一带居住,作为人质,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为,就连带处罚其家属。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另外,曹操还特意制定“士亡法”,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连处死。
唐朝惩处制度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名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凡是平时镇守驻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没有死罪。唐末五代时期军阀混战,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温(后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脸上刺上军号,在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发现刺字的逃兵就予以处死。
“军令如山倒”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赋予指挥官对于手下将士的生杀大权,因此指挥官有权决定有关逃兵处置的这些法律在军营是否执行。作为军人的首要天职就是服从命令,而在战场上更不能当逃兵,更何况当了逃兵也不一定能活命,还不如战死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