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父系氏族社会的确立,男子以体力优势逐渐在主要生产部门占据重要地位,女子在生产与战争中退居次要地位,男尊女卑的意识开始萌生,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男女在社会上开始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而且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这种地位的差距越来越大。
在东周时期出现了目前大家所熟知的“三从四德”。“三从”指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就规定了古时的女子从出生到死亡一生中所有的事儿都要听从于男人,依附于男人,自己不能有任何的想法和决定。“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这方面说的是在依附于男人的前提下具体应该怎么做,可以说是对“三从”的细化表述。比如妇德要求女子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诚,此外还要对公婆、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四德”的规定进一步表达了古代社会男性对女性的苛求和束缚。
西汉时期,董仲舒从阴阳五行观念出发,更是提出夫尊妻卑是由天道决定的,是万世不变的永恒规则。要求妻子要顺从丈夫,如果妻子违背丈夫的意图,那就是不顺服天命。东汉年间,班固明确提出“三纲”学说,其中“夫为妻纲”被后世奉为规范夫妻关系的金科玉律。
到了宋代,司马光给已婚女性定了六条纲领,柔顺、清洁、不妒、俭约、恭谨、勤劳,又称“六德”。此外从宋代开始,女子缠足之风兴起。为了把妇女禁锢在闺阁之中,对她们的活动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以符合“三从四德”的礼教,从而达到按男子的欲望独占其贞操的目的,女性从四、五岁起便被要求缠足,缠足不仅严重影响了女性足部的正常发育,还让人们形成了畸形的审美心理。
在古代,男女除了在道德和为人处世上极为不平等之外,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十分悬殊,由于“三从四德”和“三纲五常”的存在,妻子在法律上是丈夫的附属物,丈夫一旦获罪,妻子就要被株连。在现今社会,丈夫家暴妻子,妻子告发丈夫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在古代,这样的事情基本不会发生。古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子告发丈夫是以卑犯尊,要判处二年徒刑,明清时期更是加重了处罚,要杖打一百下并且判三年徒刑。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殴打妻子这样的事情太平常了,根本不算犯罪,官府也不会接纳这样的诉讼,除非妻子被丈夫杀害,而且杀害妻子也不属于严重犯罪,处罚力度会比杀害普通男子轻两个等级。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古代根本没有这一说法,在古代丈夫享有家庭财产的全部所有权,而妻子只对自己的随嫁物品有一定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