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我被人打了”。今天上午10点许,27岁的河南女子阿玲到南安水头派出所报警求助。看着阿玲一身的伤,民警立刻跟随其去找45岁的打人者阿才。令民警没想到的是,45岁的阿才竟然是阿玲的前“公公”,同时,阿才还是阿玲现老公的哥哥!
原来阿玲与阿 才的儿子阿宇属于事实夫妻,两人已经在老家河南办理了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证。2015年,阿玲和阿宇一起到南安水头准备接手阿宇父亲阿才经营的玉器店。可几个月后,两人私下口头协议离婚,但都没有告诉两边的家人。阿才又回了河南老家,自然被一直被蒙在鼓里。
前几天,阿才从河南回到水头,收到了一份寄给阿玲的快递,打开一看却差点被气晕,里面竟然是阿玲与自己的亲弟弟阿多的结婚证。阿玲从阿才的儿媳变成弟妹!!!阿才气得快疯掉,于是去质问阿玲,才发现自己的弟弟竟然真的跟自己的儿媳结婚了,而且自己竟然什么都不知道。阿才的弟弟阿多今年40多岁,也在水头开玉器店,并有妻室,后来却跟阿玲谈起了“感情”,妻子发现其出轨后,跟其离婚。后来,阿玲就和阿多一起领了结婚证。
离婚时过错方 是否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转移共同财产者可要求不分财产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时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中并未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可见,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的分割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可依该条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一种惩罚规定,而不是对离婚前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惩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