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管理方还表示,道口收费员并无明显失职、违规行为,因为当时还没到放行时间,隧道内作业人员和设备正在撤离,如果放行,疾驰的救护车就会有撞到隧道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的可能。如果收费员擅自提前放行,万一出了事故,她就要承担责任。
“万一出了事故”、“有撞到人员和设备的可能”,即便鸣笛亮灯的救护车就在眼前,也要让位于这种万一与可能吗?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虽说推后两三分钟放行,与救护车中患儿的死亡之间,未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此事件当中,隧道管理方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上,存在一定问题:
王敬波: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隧道,这些公共设施的设计者、管理者,实际上都是公共服务的主体。所以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当中,都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能力,这个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设置应急开启隧道的条件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就是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对于难以预料的事情才要特事特办,而管理方又要求必须要事先联系,有时候客观上是做不到的,设置这样的条件,本身也不符合应急的需要。
王敬波表示,这类公共设施的管理者,不仅应当有应急预案,而且还应该保证应急预案能够得到充分的演练,以便再碰到“万一”与“可能”的情况时,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而恰当的处置:
王敬波:这个机构可能缺乏的是应急预案的演练,尤其是遇到这种比较紧急的情况,作为收费员她自己不能做决定的话,应该向哪儿请示,或者应该进行什么样的协调,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障,因为特别通行影响到隧道内施工人员的安全,这些问题都应该由一套应急流程来保障的,应该有一套应急的预案,而且这个预案应该能够得到充分的演练,通过演练能让收费员这样的一些处在一线的人员,能够了解具体的情况应该怎么去处理,而不是固守着僵化的制度。
的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容不得有丝毫懈怠,必须要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落实在纸上。但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依旧能发现问题或多或少的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着:有的直接“复制-粘贴”拼凑应急预案的,完全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有些地方虽然预案制定的比较完善,但是人员的应急培训却从来没有,没有了人的积极参与,再好的应急方案也只是纸上谈兵。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据了解,事后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将主动与浦口区卫生局沟通,建立紧急情况下120急救车“事前联系,特情放行”联动机制,并立即完善相关应对预案,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流程,制定现场人员灵活处置预案,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南京的这件事是个案,但谁又能保证类似的事件不会在其他地方重演,那么,重演的结果会与南京的一样还是截然相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