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0日,林亮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婚介公司为林亮征寻结婚对象。当日,林亮向该婚介公司支付了1880元的服务费。
“他们当时承诺,一定能找到符合我要求的女性,必须年轻、有房,还是独生女!”林亮说。但是,第一次约会,就让林亮大失所望。对方是个37岁的大龄女,而且没有别墅,也没有套房,完全不合乎其标准。
后面就更离谱了,林亮说,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竟为他介绍一名年过50岁的女性。“后来给我介绍了一个空姐,但是有个弟弟。”一次又一次,林亮心目中的“白富美”始终没有出现。他失望了,要求婚介公司全额退款。该婚介公司拒绝退款,当年10月14日,林亮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
“我们为他推荐对象,必须要考虑他个人的条件啊!”该婚介公司称,林亮的条件一般,他们在合同中也没有承诺一定能找到林亮所说的“白富美”。
厦门市思明法院认为,本案中,林亮主动放弃该婚介公司服务,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婚介公司尚未促成林亮建立婚姻关系,不得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该婚介公司确为林亮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与林亮多次沟通,可以要求林亮支付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林亮与该婚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该婚介公司退还林亮婚姻介绍服务费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