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子丹及妻子汪诗诗以公司名义,于2011年3月向车行以153万元(港币,以下同)订购一辆保时捷,汪先付订77万,车行协议原定同年5月送货,但后来车行两度延期,并愿减价16万。惟最终车行未能送货,虽愿意退款又跳票。甄子丹的公司因此向高等法院要求车行、职员赔偿137万元港币(约110万元人民币)及损失。
原告Bullet Films Productions Ltd公司,据注册处资料显示,该公司由甄子丹任大股东,妻子汪诗诗则为董事,控告车行NBT Motors Ltd、 职员Tung Yok Yeu、Luk Chi Kong Gary,以及车行东主Lau Suk Hing。
诉状指车行曾于同年9月让汪诗诗试驾一辆白色保时捷,她试车后表示满意并缴款,车行随后称要办理手续,稍后正式送货,最后却食言,而试车的车辆亦非他们所订的车,指上诉被告存心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