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郑某某肇事后逃逸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被害人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有过错,故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郑某某赔偿了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以“组织”之名求情
5月28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来到该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涵,以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该院未理会该局对审判的“另类干涉”,审理查明事实后于近日宣判,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