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起械斗事件后,股东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各股东就煤矿整体股权转让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二、三股东又不断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加上煤炭价格的连续下滑,造成公司经营利润和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下跌。”中瑞华林周发兵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14年年初,谢爱芳与广隆商贸股东代表马应峰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实名举报,称中瑞华林涉嫌侵占资产、挪用资金。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为此进行初查,对2011年期间闫家渠公司与第三方单位的企业借贷往来是否涉嫌挪用资金进行了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272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中瑞华林根本不可能构成此罪。3月25日,公安机关又以‘高管人员’挪用资金罪为由刑事立案侦查,主体也不明确。”闫家渠公司法律顾问杜立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调查未果后,4月30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又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为由,对陈全依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而就在前一天,即4月29日,陈全依刚刚主动向经侦支队提交会计账簿。
“陈全依对我说,从接到公安部门的查账要求,他就积极在寻找当年的财务人员和会计账簿、凭证。但因为他是2012年才到任,当年的财务人员也不在了,寻找这些需要时间。所以,陈全依认为自己并无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行为。”杜立元对记者说。
5月2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高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在陈全依提交账簿后第二天还将其刑事拘留,是因其“到现在为止没有全交账目,现在还缺”。
“我们接到举报,需要一个过程去核实。改换罪名,是跟案件侦查的进展有关。办经济犯罪案件,关键在账上。我们就找账,他们不给,不配合我们调查。这大概在二、三月份。所以我们就立案了。”高虎说。
单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法治周末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阮齐林对记者说:“这种罪名是比较少的。(对于隐匿的认定)涉及到对一个事实的不同理解问题。”
在杜立元看来,陈全依已在被拘留前提交了自己能够找到的全部账目。这也得到了闫家渠公司相关人员的证实。
5月1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再次以与陈全依相同的罪名,对闫家渠公司前财务人员吴可荣、陈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