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公司的困惑

  另一个细节也让杜立元颇感疑惑。

  “在本案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据以立案的事实为2011年闫家渠公司的企业借贷往来,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公司账目应为2011年度账目。然而,该局却扣押了与案件毫不相干的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公司账目。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杜立元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经法治周末记者与闫家渠公司人事部确认,陈全依在2012年春节后到任。举报人谢爱芳则是闫家渠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实际负责人。

  “2011年陈全依还没到公司来,来了以后也不直接分管财务。故其在主观上不具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杜立元表示。

  对此,高虎认为:“(我们侦查需要的)这些材料,最终应该他(陈全依)提供。”

  “公安为查此案似乎还下了很大力气,不仅三次改换罪名进行调查,还先后到新疆、上海以及(江苏的)如皋、扬州侦查。”闫家渠公司临时负责人对记者说。

  如今,陈全依、吴可荣、陈诚三人仍被关押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我还听说,上两任董事长也被公安(局)通缉了。”闫家渠公司临时负责人对记者说。

  5月20日,法治周末记者先后赴伊金霍洛旗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了解情况,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对此案不知情。

  对于地处本旗的闫家渠公司,伊金霍洛旗宣传部门经询问旗公安局、煤炭局等部门后,均表示,只知道由来已久的股东纠纷及其引起的2012年械斗事件。

  对此,高虎表示“他们有所耳闻”,但同时表示,股东纠纷与械斗事件“与本案无关”。

  但闫家渠公司临时负责人却感觉“与本案有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

  在此期间,股东间的谈判一直处于僵持状态。煤矿的转让价格,也随着煤炭价格的下跌与市场的疲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跌了一半。

  到6月4日,陈全依被刑事拘留已经过去36天,即将达到法定时限37天。对案件的进展,高虎对记者表示:“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不便透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