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赵克宁犯票据诈骗罪定性准确,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存款单位为获取高息,将闲置资金存入赵克宁和陆峰等人指定的银行,与该伙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之间不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减轻犯罪分子的罪责。
背景
“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主犯已被判刑
1997年至1999年间,成敬、陆峰、张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一些企业、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然后收买银行人员、伪造转账支票或金融凭证,从银行骗出存款单位的账户资金,再用赃款支付承诺的高额利息,其余赃款则被他们非法占有挥霍。
此案被称为“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陆峰与成敬等人共谋并实施了20起诈骗案,被骗金额高达2.25亿余元,7250万元诈骗未遂,使国家损失1.2亿余元。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终审判处成敬死缓,陆峰被判无期,张重德获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