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真诚悔罪

  5月5日,仁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沈永正的律师提出4点辩护意见: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沈永正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系间接故意;沈永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沈永正积极赔偿,真诚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2至1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严发荣,案发前系眉山市森林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其律师提出3点辩护意见: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案发是由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严发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在盗窃罪中,严发荣未实际获利;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从未使用该枪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简成兵的律师同样提出3点辩护意见: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简成兵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被告人简成兵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0年左右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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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沈永正与被害人范德财(殁年33岁)共同经营成都正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从2011年起,沈永正怀疑其妻张某某与范德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5月,沈永正让严发荣利用其职务便利,查询到范德财与张某某的开房记录。沈、张二人夫妻关系恶化,多次争吵并商议离婚。2012年10月9日,沈母因儿子夫妻离婚一事服毒自杀。沈永正认为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在范德财,遂与严发荣多次商议杀害范德财,决定由沈永正支付180万给严发荣,由严发荣雇人杀害范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