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决定了以房养老这种方式只能是一个小众市场——人们对于私人住宅只有至多70年的产权,这就使得房屋的实际价值大打折扣。这一点就决定了保险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以房养老会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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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曾预测:“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的保险公司不会太多”。

  与此前有银行推出以房养老业务经历类似,房屋产权年限、房价估值等成为试点拦路虎。与银行以房养老业务不同,保险业以房养老产品需要保险公司具备极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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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