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终审判决获刑11年

  去年4月,经宿州市中院决定,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再次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马某某执行逮捕。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系因马某某而起,马某某的邀集、指认行为、授意以及不制止伤害行为发生与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对于此次判决,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他上诉称,自己没有出于伤害目的而邀集他人,没有指认和授意他人伤害徐某,在郭某某等人殴打徐某的过程中曾拉架和制止,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上诉中,马某某请求省高院宣告其无罪。

  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主犯,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达16年的审判之路

  1997年12月民警喊人打死人

  1998年1月检察院首次批准逮捕

  1999年9月法院第一次宣告无罪

  2001年11月检察院再次决定逮捕

  此时,涉案民警已在逃

  2011年2月深圳市公安将其抓获

  2012年3月法院第二次宣告无罪

  这次,检方仍提起抗诉

  2013年法院经审判决其有罪

  不服,嫌犯提起了上诉

  2014年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