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四川三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七旬老大爷刘某假冒央企职工,借相亲从事诈骗活动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前刘某因两次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八个月。

  刘某,现年70岁,四川省三台县曙光乡村民,1989年,与妻子王某离婚,单身至今。2008年8月和2009年12月,刘某因犯诈骗罪两次被判刑。

  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后以耍朋友为名与绵阳游仙区太平乡村民曾某交往,期间借口做生意、买保险等多次在曾某处借款合计26000元,因该案证据不足,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4年3月初,刘某在一算命先生的介绍下认识了杨某,并谎称自己是绵阳九院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一万多元。刘某利用三张不同的电话卡,使用模拟通话功能,冒充其儿子、儿媳及孙子与杨某通话,取得其信任。

  随后,刘某慌称在其二爸处存放有一保险柜,内有现金几十万,但取回需要交纳保管费,进而从杨某处骗得人民币28000元;后又以其在新疆所开办的工厂要变卖但需要交纳税金为由,再次从杨某处骗得人民币30800元。

  刘某得手后手机关机,杨某多次联系不上后发觉上当受骗,遂报案。刘某骗得款项后几天内就将赃款挥霍一空。囊中羞涩的刘某故技重施,再次电话联系杨某索要10000元。杨某假装同意,将该情况报告给了派出所民警。

  随后,刘某到三台县城杨某住处欲拿钱时,被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当场擒获。

  2014年8月27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年满七十,故从轻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脏款、脏物合计11756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余款47044元刘某向被害人杨某继续退赔。宣判后,刘某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