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蹊跷的“调解协议”,签署的当时并没有给刘礼勇,“我死皮赖脸要了一年,他们才给了我一份复印件”。这时他才知道,打人的罗亚南成了自己的“亲戚”。刘礼勇称,拿到复印件后他曾质问工作人员亲戚说法从何而来,但未得到答复,“有这种把亲戚往死里打的亲戚吗?”

  刘礼勇开始给自己讨说法,要求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网站上发帖。2011年3月,刘礼勇丢掉了自己的工作——公安局的理由是他频繁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显示,刘礼勇1个月内溜岗三次,旷工一天。

  2011年4月29日,新邵县公安局给刘礼勇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称经侦查,“该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不属寻衅滋事案件”,答复同时表示,“你与罗亚南2009年2月17日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规定的赔偿款2.2万元,该协议是你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你与罗亚南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邵县公安局在答复中表示,假如刘礼勇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当年的轻伤结论有问题,可以向酿溪派出所重新申请工伤鉴定,在派出所批准后,假如鉴定结果变为重伤,和解协议才能无效,公安机关也将继续侦查该案。

  2010年11月8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均显示,刘礼勇“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已拆除钢板四月余张口度1.5厘米”,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14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属重伤。

  刘礼勇告诉记者,当地公安机关不愿重新鉴定。

  2012年10月,新邵县公安局同意出3000元,并派出一位副局长、一位刑警副大队长和法制办负责人陪同刘礼勇到长沙请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并称将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律参考。这份法律意见书认为,罗亚南将前来制止犯罪的刘礼勇打成轻伤,应该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意见书认为,双方的调解协议中,民事部分有效,但刑事部分无效,不能构成公安机关不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依据。

  时任新邵县政法委副书记的刘黎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自己并没有威胁过刘礼勇停药,只是和曾海江代表县政法委去看望刘礼勇。刘黎明确认了刘礼勇当时是在执行公务,至于为何和解协议上没有写,是因为“当时在讨论会上,罗亚南一伙人在追另外一个人,但为什么追并不清楚,所以没有写执行公务。”

  刑事责任为何没有追诉?刘黎明解释道:“他这个当时不是刑事立案,(刘礼勇)提出来已经是一年以后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超过了诉讼期限,这个当时作了调解”。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者尝试电话联系新邵县公安局局长姚荣生,他表示不方便接受电话采访,但他同时短信回复记者“不是网上那么回事”。